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梁某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