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珠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告衡阳市珠晖旺发新型建材厂,住所地:珠晖区X乡X村丰三组。
负责人刘某甲,厂长。
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市珠晖旺发新型建材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衡阳市珠晖旺发新型建材厂、刘某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杜某某诉称,2008年原告在被告衡阳市珠晖旺发新型建材厂上班,因衡阳市珠晖旺发新型建材厂负责人刘某甲无故离厂,拖欠了原告2008年7月及8月的工资共1840元。被告衡阳市珠晖旺发新型建材厂及被告刘某甲共同答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被告刘某甲同意支付拖欠的工资。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在被告衡阳市珠晖旺发新型建材厂上班,因被告刘某甲因无故离厂,拖欠了原告杜某某2008年7月及2008年8月的工资未付,共计184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甲在签收本调解协议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杜某某工资款1840元;
二、原告杜某某放弃对被告衡阳市珠晖旺发新型建材厂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的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共计105元,被告刘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长尹培大
代理审判员李雯
人民陪审员周清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