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郑某宇,现24周岁。被告郑某某于2006年1月25日移民加拿大,2010年取得加拿大国籍。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将共同财产,即位于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丘地号为1-45,幢号:29,房号4013)的私有产权房屋一处,归被告郑某某一人所有,原告不要求被告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自愿离婚;
二、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丘地号为1-45,幢号:29,房号4013)的私有产权房屋,归被告郑某某所有,被告郑某某无需给付原告王某某房屋折价补偿款;
三、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春玲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