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振宝,辽宁仁源(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父亲王某振借款10万元,承诺一星还款,但始终未还。2010年11月3日原告父亲王某振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同意偿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乙于201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甲欠款x元,如果到期被告不偿还欠款,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锐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