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付锐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