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0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3日被监视居住(略),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金义丹(略)事务所(略)。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爱华、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冯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洛阳市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在洛阳市老城区X街福临园X号楼工程项目的承包人,虚构开发商同意其销售房屋的事实,于2007年9月25日至10月23日,采取伪造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手段,分别以其个人或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秦XX、赵XX、武XX、孔XX、郭一X、郭二X等六人签订购房协议,收取购房款90万元。案发后,共退给六名被害人33.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购房协议、收据、转账凭条、承包合同等,证人江XX、黄XX、潘一X、潘二X等的证言,被害人秦XX、赵XX、武XX、孔XX、郭二X、郭一X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伪造公章,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并已退还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维伟
代理审判员姬玲利
人民陪审员满意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