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7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云某某,绰号骚虎,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绰号三儿,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诈骗罪于1989年3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8月26日被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云某某、姜某某、崔某、钱某某、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蓓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云某某、姜某某、崔某、钱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5日凌晨,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棉纺路派出所民警黄某己、郭某乙接到群众举报后,到郑州市中原区国棉一厂北门口传唤涉嫌吸、贩毒的违法嫌疑人武某某时,被告人张某某、云某某、姜某某、崔某、钱某某等人进行阻碍,大喊警察打人了、假警察打人了之类的话,引来众多群众围攻黄某己,被告人韩某某经过此处时也跟着起哄围攻,张某某、云某某、姜某某、崔某、钱某某、韩某某等人趁乱殴打、推搡和撕扯黄某己,致使武某某逃脱。后张某某、崔某、韩某某、云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钱某某被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云某某、姜某某、崔某、钱某某、韩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丁陈述;证人郭某乙、杨某丙、王某、武某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年龄证明、归案经过、辨认笔录附照片、物证照片、林山寨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云某某、姜某某、崔某、钱某某、韩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云某某、姜某某、崔某、钱某某、韩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云某某、姜某某、崔某、钱某某、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5日凌晨,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林山寨派出所民警黄某己、郭某乙接到群众举报后,到郑州市中原区国棉一厂北门口传唤涉嫌吸、贩毒的违法嫌疑人武某某时,被告人张某某、云某某、姜某某、崔某、钱某某等人对公安人员进行阻碍,大喊警察打人了、假警察打人了之类的话,引来众多群众围观并围攻黄某己,被告人韩某某经过此处时也跟着起哄围攻,张某某、云某某、姜某某、崔某、钱某某、韩某某等人趁乱殴打、推搡和撕扯黄某己,致使武某某逃脱。后被告人张某某、崔某、韩某某、云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钱某某接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讯问,2009年7月31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黄某己陈述,证实2009年6月15日凌晨1点多钟,接举报到棉纺路国棉一厂大门口传唤武某某,其与同事郭某乙将正在与几名男子在夜市摊上吃饭的武某某拉至一边,向他出示证件让他一起协助调查案件时,从后边夜市摊上过来三名男子不让其带人,这些人嘴里大喊大叫说警察打人,对其推推搡搡撕扯其衣服,朝其脸上打,其中一个胖子将其跺倒在地,又过来几个男子,将其与郭某乙围在中间撕扯,强行将武某某拉开,武某某趁机逃跑。证人郭某戊证言与之印证。
2、被告人张某某、云某某、姜某某、崔某、钱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民警抓获武某某时,趁乱殴打、推搡和撕扯警察,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事实均供认不讳。
3、证人杨某庚证言,证实2009年6月15日凌晨,其在一厂夜市摊吃饭时,两个人抓住武某某往棉纺路边上的车上带,也在吃饭的张某某、“骚虎”、“三儿”,还有一个穿红上衣的男子、一个光背男子和地摊老板共六人过去拉住抓人的人不让带人,抓人的人中一个高个男子出示了工作证说是警察正在执行公务,张某某上去拉着高个警察的衣服喊“他不是警察,是黑社会”,他们围上去看了警察的证件后,张某某钻到汽车底下大喊“救命、警察打人了”,“骚虎”、“三儿”和其他三个人冲上去撕扯、殴打那个高个警察,导致武某某逃跑了。证人王某、武某某的证言与之印证。
4、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公(郑)检(伤)字(2009)X号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黄某己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5、辨认笔录及照片,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证人杨某丙辨认出崔某、姜某某、钱某某;证人王某辨认出韩某某、崔某、云某某、张某某;武某某辨认出云某某、姜某某;黄某己、郭某乙辨认出姜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辨认出崔某、韩某某;被告人韩某某辨认出云某某、张某某、崔某;被告人钱某某辨认出姜某某。
6、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林山寨派出所证明,证实黄某己、郭某乙为该所民警,2009年6月15日凌晨1点左右在棉纺路一厂大门口出警执行传唤嫌疑人员武某某的公务。
7、归案经过,证实六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8、身份证明,证人六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等情况。
9、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当前信息表、释放证明,证实张某某、崔某被判处刑罚以及释放的时间等情况。
上述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云某某、姜某某、崔某、钱某某、韩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云某某、姜某某、崔某、钱某某、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云某某、姜某某、崔某、钱某某、韩某某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法定、酌定情节:被告人钱某某、姜某某能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有前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0年6月14止。)
被告人崔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27日,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8月8日止。)
被告人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0年3月14日止。)
被告人姜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4日,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6月20日止。)
被告人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27日,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5月8日止。)
被告人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27日,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玉明
人民陪审员陈黔月
人民陪审员王某玲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樊力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