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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商丘阳光铝材项目部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承揽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商丘阳光铝材项目部,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负责人杨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慧,河南旷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又名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亚威,河南京港(略)事务所(略)。

孙某某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及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商丘阳光铝材项目部(以下简称宝冶项目部)承揽合同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10月22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支付劳动报酬x元并支付滞纳金。宝冶公司及宝冶项目部于2010年6月1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孙某某返还多领取的工程款x元。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宝冶公司及宝冶项目部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冶公司、宝冶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郑慧,被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亚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保中

审判员张倩

审判员盛立贞

二О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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