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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2010年9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0月9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本村孙X庆、孙X敬(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铁锹、地板车、编织袋等工具,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濮深18—1井,在该井北侧储油池中盗窃原油,在孙某某等人往车上装油时,被采油一厂巡逻队员发现,孙某某被巡逻队员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原油1.82吨,价值7378元。孙某被抓获的过程中,采用骑在治安队员杨X身上,掐其脖子的暴力手段抗拒抓捕。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宣读了被害人杨X陈述,证人闫X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中原油田文中派出所证明,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油气集输大队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其当天参与了盗窃原油,但未对治安队员实施暴力抗拒抓捕,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本村孙X庆、孙X敬(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铁锹、地板车、编织袋等工具,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濮深18—1井北侧的储油池盗窃原油,在孙某某等人往车上装油时,被采油一厂治保大队巡井队员发现并实施抓捕,在被抓捕过程中,孙某某采用骑在治保队员杨X身上,掐其脖子的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后被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原油1.82吨,价值7378元,已发还被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0年9月1日晚23时许,我和同村孙X庆、孙X敬等人到本村北400米处一个钻井队的油坑偷油,我负责推车和看人,当我正准备推着装满一车油的车走时,突然从西边玉米地里窜出几个人,上来就把我抓住了,我当时反抗了几下,和抓我的那个人打了起来,用手掐住了他的脖子,但最后还是被赶到的其他人摁倒了,其他偷油的人趁机都跑了。我们当时偷了有五六十袋油,每袋六七十斤,共约三千多斤。

被害人杨X陈述:2010年9月1日晚23时30分许,中队长闫X带我到辖区巡井,在濮深18—1井我们发现有不法村民盗窃原油,我们下车就追,我当场抓获一名盗窃原油的不法分子,那人还反抗,将我摁倒在地骑在我身上双手掐住我的脖子,我赶紧喊来闫队长,我们将该不法分子制服后扭送派出所。

证人闫X证言:2010年9月1日晚23时30分许,我骑摩托车带着杨X到油区巡逻,在濮深18—1井发现有一群老百姓正在从地里往路上运原油,我们下车就追,当时我抓住了一名不法分子,这时杨X在旁边喊我快过去,我一看杨X被一名不法分子摁倒在地,我就松开手中的不法分子跑过去救杨X,我和杨X共同制服了把杨X摁倒在地的不法分子,后将其扭送派出所。

中原油田公安局文中派出所证明及过磅单,证实现场查扣原油净重1.82吨。

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油气集输大队证明,证实被盗原油含水5%。

中原油田采油一厂计划科证明,证实2010年9月中原油田外销原油价格为4266.99元/吨。

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现场扣押作案工具地板车2辆、铁锹2把、塑料编织袋20个,原油1.82吨已发还。

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中原油田公安局文中派出所证明、报案材料、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人孙某某辩称其未抗拒抓捕的意见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符,且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对治保队员当场实施暴力,符合抢劫罪的要件,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成立。但其实施抗拒抓捕行为后,出于本人意志外原因并未取得所盗窃的财物,属未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代理审判员:韩晓燕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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