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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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XX,2003年和2006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X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潘XX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本市X路XXX弄XX号XXX室被害人郑XX家中,窃得人民币2500余元及皮风衣一件。2010年7月2日,被告人潘XX的盗窃行为在其强制戒毒期间被公安机关侦破。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郑XX的陈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书、被告人潘XX的辨认笔录、盗窃地点照片、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1年4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追缴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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