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安澜(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尚某某、冯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代理检察员姚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尚某某、冯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8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被告人尚某某、冯某某、周某乙、周某丙、陈晓莉(另案处理)事先经预谋分工后,驾驶两辆轿车窜至汝南县天中酒厂附近,以找人看病为名将汝南县X镇酒厂新区居民张XX骗至汝南县南海尚某小区内,以看病消灾为由骗走张XX现金一万元及黄某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一条、白金耳环二对、白金戒指二枚。上述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当场被汝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人周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XX陈述3、证人张X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尚某某、冯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封建迷信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建议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诈骗行为无异议,辩称其没有骗到被害人钱财,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等六人属于诈骗既遂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后并没有在被告人周某甲等人身上及车上搜查到公诉机关指控的赃款赃物,抓获被告人周某甲等人的民警也没有证实被告人周某甲等人诈骗到被害人钱财,被告人周某甲等人属诈骗未遂,建议依法对被告人周某甲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尚某某、冯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诈骗行为无异议,辩称其没有骗到被害人钱财,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甲首先提出以治病消灾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的犯意,后经与被告人尚某某、冯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同伙人陈晓莉(另案处理)商量预谋并进行分工,周某甲负责物色目标(即被诈骗对象),尚某某起中间人作用,负责骗目标说知道老医生住处,并套取目标的家庭信息,陈晓莉装成老医生的孙女,按照尚某某套取目标的家庭信息说给目标听,并声称老中医能治病消灾,让目标确信老中医能掐会算以骗取目标的钱财,周某丙、周某乙、冯某某负责跟踪目标,看目标是回家取钱财还是报警。2010年9月5日早上,被告人周某甲等六人驾驶被告人周某甲所有的桂x号银灰色现代轿车及被告人周某丙借他人的桂x号黑色别克轿车从南宁市出发,于2010年9月8日7时许窜至汝南县X镇天中酒厂附近,以找人看病为由将汝南县X镇酒厂新区居民张XX骗至汝南县南海尚某小区内,以看病消灾为由欲骗取被害人张XX现金一万元、黄某项链及白金项链各一条、白金耳环二对、白金戒指二枚。被告人周某甲、尚某某、冯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及同伙人陈晓莉在以上述分工实施诈骗过程中当场被汝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我觉得用迷信治病消灾办法骗人来钱快找尚某某商量,并教她怎么骗人。我们找周某乙、周某丙、冯某某、陈晓莉商量预谋后分了工,我负责物色目标(即被诈骗对象),尚某某起中间人作用,负责骗目标说知道老医生住处,并套取目标的家庭信息,陈晓莉装成老医生的孙女,根据尚某某套取目标的家庭信息说给目标听,声称老中医能治病消灾,让目标确信老中医能掐会算以骗取目标的钱财,周某丙、周某乙、冯某某负责跟踪目标,看目标是回家取钱还是报警。2010年9月5日或6日早上,我们六人驾驶我的桂x号银灰色现代车及周某乙借他人的桂x号黑色别克车从南宁市出发,走到长沙市时买了十多幅假车牌,于2010年9月8日7点半左右到汝南县城。到汝南前把真车牌换下装上假车牌,到汝南县城后我开着现代车负责找目标,周某丙开着别克车带着周某乙、陈晓莉、尚某某、冯某某在后跟着。在汝南县X路上见一个三十多岁的女人挎个包,我开车跟上她并给她招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信封问她:“知不知道这个王医生在哪是从新加坡回来的老医生。”这个女人说不知道,我说:“你帮帮忙吧,我家里有病人。”周某丙开车在后面不远处停着。按事先分工尚某某背个包过来了,我给她招招手,她到我跟前后我也拿出信封问她:“知不知道这个王医生在哪”尚某某说在南海尚某住。我说:“你们帮帮忙带我去吧!”尚某某同意了,那个女的有点犹豫,我说:“帮帮忙吧,我家有个病人花了十多万也没治好!”那个女的见我可怜就同意和尚某某一块跟我去。路上尚某某和那个女的聊天,套取她的家庭信息,我用手机拨通陈晓莉的手机后一直在车上放着,那边陈晓莉在听着。尚某某说王医生医术高,她老婆子的病就是王医生治好的。我开车带着她和尚某某往南海尚某去。周某丙开车比我们先到,按事先分工周某丙把陈晓莉放在南海尚某后把车开到一边,我把车开到南海尚某停下,一会儿陈晓莉从南海尚某里面过来,见到我们后陈晓莉问尚某某“方阿姨,不是给你说不让你带病号来吗你怎么又带来了。”尚某某说:“我们是亲戚。”陈晓莉说找她爷问问。几分钟后陈晓莉回来坐到我车上说:“你们不是亲戚,你们骗我爷了。”并对我说:“你老婆碰到鬼了,得破破。”陈晓莉对那个女人说:“你丈夫的祖宗杀过人,现在抱怨到你女儿身上,你女儿三天内就得死。”那个女人问咋破,陈晓莉说:“用72个铜钱和5个元宝。”那个女人说“家里没有。”陈晓莉说:“用土办法,就是现金和金银首饰,越多越好,金银首饰和钱用黑袋子装着,破后还把东西还给你。”那个女人说回家借钱,我开车把她送到城门那让她下了车,并说我也得赶紧回去拿钱,下车时那个女人留了我和尚某某的电话。那个女人走了,周某丙他们开车跟着那个女人,看那个女人是否回家拿钱,别让她报警了。过的有三十分钟我给那个女人打电话,那个女人说借的有几千块钱,再借点就到王医生那。过一会儿,那个女人骑着电动车过来了,领着派出所的人抓住了尚某某、陈晓莉和周某乙,我开车带着周某丙、冯某某跑到汝南县中医院也被抓着了。我们没有骗到那个女人的钱和金银首饰。
2、被告人周某乙、同伙人陈晓莉供述和辩解的内容与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基本一致。
3、被告人尚某某、周某丙、冯某某在侦查阶段不供其参与诈骗,庭审中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诈骗行为予以认可,辩称其没有诈骗到被害人张XX的钱财。
4、被害人张XX陈述的前期被诈骗过程与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后期陈述:我把家里的二幅耳环、二条金项链、二枚金戒指找出后到我上班的仓库向老板借了一万元现金,骑着电动车从仓库出来时见仓库门口停一辆黑色轿车,那辆轿车跟着我到南城门外红绿灯处后从我身边过去往南走了,我见那辆轿车走了才继续往南海尚某去。我骑电动车到了南海尚某后,给戴眼镜的女的(指尚某某)打电话,她让我等她,我在南海尚某等几分钟后。戴眼镜的女的过来了,搂着我的肩膀往东走,没走多远就碰见老中医的孙女领着一个我没见过的女的往西走,戴眼镜的女的和老中医的孙女让我把钱和金银首饰交给了我没见过的那个女的后,戴眼镜的女的和老中医的孙女让我去买香,我还没走到南海禅寺北门时突然想起我的钱都给那些人了,身上没钱就拐回去了,回来后不见那三个女的了,就给公安局民警张X打电话,没多大会儿,派出所的人就抓住他们了,抓住他们后我没见到接我钱的那个女的。
5、证人周X证实:案发当天其借给张XX一万元钱后,感觉张XX神色不对就给张X打电话说张XX可能被骗,让张X过来的事实。
6、证人张X证明:案发当天10时左右,我接到周X的电话说:“有人在骗你景兰姨哩。”就问咋回事,周X说和骗你妈那次一样我问骗走了吗周某说:“没有,你景兰姨来借钱哩,我没有给她。”我说别慌我马上到。后给辖区派出所打电话报案并赶到汝师操场对面的仓库大门口,发现一辆豫S牌黑色别克轿车,车上三个人比较可疑,怀疑是跟踪张xx的就躲旁边了。我给张xx打电话说:“我已经报案了,等一会儿派出所的人来了你再出来,派出所好抓人。”张xx说:“好。”大约十五分钟后,新华街派出所指导员高xx带人过来了。我们见面商量后我给张xx打电话让她出来。张xx就骑辆电动车出来了,那辆豫S牌黑色别克轿车跟在她后面,我也跟上去,在天中门时那辆豫S黑色别克轿车超过张xx后到古塔路了,高xx带人乘出租车在后跟着。在南海尚某小区X路口东见一个女的和张xx交谈,十字路口有交警执勤,我让一个交警去附近转转看那辆黑色别克小轿车在什么地方,那个交警回来后说:“在南海尚某小区里停着哩。”我说有一个案件,他说:“他们不是一辆车,还有一辆白车也是外地牌照在这转几圈子了。”我见古塔路X路口西北角便道上停着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车旁站三个男子。十五分钟后,这三个男子上车往西走,我连忙和民警张xx一起驾车追赶,在汝南县中医院截着后把车上的三名男子抓获,同时接到高xx电话说把黑色别克轿车也截着并抓获三名嫌疑人,我们将人车带回派出所,并从两辆车上搜出十余副假车牌,经证实这六个人是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冯某某、尚某某、陈晓莉。
7、证人高xx证明:案发当天10点左右,我与本所民警张XX、杨XX、陈X、霍XX、钟X开两辆警车到汝师操场去抓一伙诈骗的,后张X说他姨张XX在南海尚某,我们租辆出租车到南海尚某旁边,见张XX和一个女的在南海尚某的路上说话,一会儿她们到南海尚某小区里了。我们就往南海尚某大门口去,这时我们见一辆挂豫S牌的黑色轿车从里往外走,我给张XX他们打电话让截着这辆车,交警队的人在那执勤,我们派出所和交警队的人一起把这辆车拦住,另外一辆车被张X带着人在中医院拦住。后来我们把人带到派出所询问,发现周某甲、尚某某、冯某某、周某乙、周某丙、陈晓莉涉嫌诈骗,张XX到派出所报案说她被骗一万元现金和金银首饰物品。
8、证人张XX、陈X、霍XX等民警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高XX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9、汝南县X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南海尚某行骗的周某甲、尚某某、冯某某、周某乙、周某丙、陈晓莉六人被一举抓获并扣押现代轿车、别克轿车各一辆及涉案物品、随身物品。
10、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的照片、汝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电话清单、被告人的住宿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审核,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明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尚某某、冯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用封建迷信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系犯罪既遂的意见,五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经查,被害人陈述其在南海尚某小区将现金及金银首饰交给了其没见过的另外一个女人,而公安干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等六人时并没有发现被害人陈述的接钱财的女人,也没有在被告人等六人身上及车上搜查到被害人的财物,且被告人周某甲等六人均供述他们是一行六人来汝南诈骗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诈骗既遂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五被告人属诈骗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首先提出诈骗犯意并分工组织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尚某某、冯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1年4月8日止。)
二、被告人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
三、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
四、被告人周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
五、被告人周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
上述各项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作案工具被告人周某甲所有的桂x银灰色现代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吴清华
代理审判员赵某港
人民陪审员侯春生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