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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吴某,女。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在中原油田干城小区南大门东侧开有一福利彩票销售点。原告雇佣被告为销售员,平时被告一人在店里销售彩票,定时由被告负责将销售的彩票款交至银行。2009年2月5日,被告的弟弟到彩票销售点找被告,因说脏话而与原告发生纠纷,之后被告不再到店里上班,但被告未将前两天销售的福利彩票款4706元按时交到银行,导致原告的彩票站两天停机销售,造成很多彩民流失,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另外2000元的即开型福利彩票款被告也没有交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均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福利彩票款6706元,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吴某未到庭,未进行书面或口头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系x福彩投注站业主,被告吴某曾受雇于原告李某某,在原告李某某经营的x福彩投注站当销售员。2009年2月5日,被告吴某与原告李某某发生纠纷后,至今未到原告经营的福彩投注站工作,并将福彩投注站前几天的彩票款4706元未交付给原告李某某。原告李某某的x福彩投注站于2009年2月6日、7日停业两天。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雇员,在其正常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保管好代为经营管理的雇主的财产的义务,并及时向雇主交付代为经营管理的财产。被告以不到原告处工作的行为向原告辞工后,应将其代为经营管理的彩票款收入交付给原告,被告拒不交付的行为,对原告构成财产侵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票款4706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2000元即开型福利彩票款及经济损失x元,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返还彩票款4706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春喜

审判员李某捷

审判员冯志刚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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