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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宋某某、宜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某某,男。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宋某某、宜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会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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