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某某,男。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宋某某、宜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会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