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06)东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捕前暂住(略)。2005年5月31日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暂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办事处红卫村,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暂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办事处红卫村,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暂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办事处红卫村,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暂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办事处红卫村,系本案被害人。
以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吉奎,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00六年一月六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以下协议:
上诉人邓某某一次性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魏某甲、刘某某、魏某乙赔偿款共计人民币(略)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2005)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自动撤销。
审判长马曰全
审判员吕彦松
审判员宋国蕾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桑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