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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辛店居委会返还投资款纠纷案
时间:2006-04-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四终字第1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辛店居委会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希民,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辛店居委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盖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崔某某因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崔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3月16日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崔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2087元,由上诉人崔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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