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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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上官同祥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南海龙,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官同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芦城工业区X路X号誉成物流园大户型E-X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上官同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起诉被告上官同祥,应以被告上官同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为前提。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杨某某起诉的“上官同祥”应为“官同祥”。原告杨某某起诉的主体有误,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上官同祥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对被告上官同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宝忠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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