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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晓宇,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村。

代表人刘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刑吉罡,河南千益(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及原审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宇,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的代表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刑吉罡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0日,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与杨某某签订饲料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应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进行生产。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保证供货,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供应渔用颗粒饲料总价款2万元整(具体规格、数量、单价见财务明细账)。杨某某自行到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仓库验收提货,具体数量、品种提货时另行出具文字手续,以便结清。杨某某对每次验收提货后的数量、质量负责,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三日内提出异议,过期视为合格。杨某某应于2009年1月26日(春节前售鱼的按出池时间)前付清货款。杨某某付款如果逾期,应按实际所欠货款总额的月千分之十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全部还清。如果杨某某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担保人宋某某应负连带担保责任。”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和杨某某、宋某某均在饲料买卖合同上签字或盖章。2008年5月28日、8月30日,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杨某某又签订了饲料买卖合同各一份,金额分别为2万元和5万元,其他条款同2008年5月20日的合同条款。杨某某在签订这三份合同的同时给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出具了相应的三份《借据》,《借据》金额同合同约定的金额。合同签订后,杨某某先后从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处提走x元的饲料,其中有2万元为预付款已付,尚欠x元饲料款。杨某某、宋某某均未付款。

原审法院认为: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与杨某某签订的《饲料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杨某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杨某某逾期给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支付实际所欠货款总额的月千分之十的违约金,宋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要求杨某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宋某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辩称所用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且提供鉴定材料复印件一份,但根据合同约定杨某某对每次验收提货后的数量、质量负责,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三日内提出异议,过期视为合格,该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杨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故对杨某某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某某向原告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支付货款x元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月千分之十,从2009年1月27日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宋某某对杨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杨某某负担。

杨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程序违法。原审开庭时间为2010年1月22日,杨某某于21日递交反诉状,原审未予受理,剥夺了杨某某的诉讼权利。(二)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答辩称:(一)原审未受理杨某某的反诉请求,与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无关。(二)杨某某对所欠饲料款金额无异议,其应承担付款责任。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杨某某对所欠郑州市渔用颗粒饲料厂饲料款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修文

代理审判员杨某国

代理审判员刘某锋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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