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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某某贪污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5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贪污犯罪于2010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代理检查员牛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在汝南县X镇邮政所担任副所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9年2月18日,收取汝南县X镇X村民王x元,白某某以邮政储蓄另加投保为由,采取盗窃手段侵吞储户现金x元占为已有。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杨xx等人的证言;3、投保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盗窃手段侵吞储户现金x元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建议依法惩处。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某在汝南县X镇邮政所担任副所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邮政储蓄另加投保为由,收取汝南县X镇X村民王x元。2009年2月18日,被告人白某某将王xx的x元存入王岗镇邮政所,并以王xx之名开具x元存折本一个,存款当日,被告人白某某采取盗窃手段将以王xx之名存入的x元现金取走占为已有。后被告人白某某将以王xx之名开具的x元存折本及自己手写的无效投保单交给储户王xx。诉讼中,被告人白某某已将赃款x元主动退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白某某供述:王xx是我王岗街上的一个亲戚。有一天,她到我家说她的x元钱用不着想存起来,我说存个买保险5年期的红利高,王xx同意后给我x元让我给她办手续。王xx给我钱后,我在王岗邮政所给她办个x元的储蓄本,因不开帐户不能办保险我就没给王xx办保险。2009年2月20日,我用笔给王xx填写一个2008年版泰康放心理财经典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投保单,投保单号:x。因保险业务是电脑联网,手写的投保单没入微机,在我局及泰康保险公司均查不到,事实上我没有把x元钱给王xx买保险,我给王xx开户的当天就把x元钱取出来了。这x元钱我炒股花万把元,顶酒钱一万七千多元,顶手机移动卡两千多元。

2、证人王xx证实:我与白某某有点亲戚,我与她婆家是邻居。这几年我攒的钱和卖牛的钱有x元,2009年正月,我到白某某公婆家,给白某某说有点闲钱想存个四五年的,白某某说给我存个5年期带保险不收利息税的。因白某某是王岗邮政所所长,我们又是亲戚,对白某某比较放心,我同意后就把x元交给白某某了。后来白某某把写有我名字的x元邮政储蓄存折本和2008年版泰康放心理财经典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投保单给了我。我问白某某要存折本的密码,白某某说她记着里没有给我。2010年春节前,我到白某某公婆家找白某某,她公婆说白某某与她儿离婚了。2010年春节后,我拿着白某某办的邮政储蓄存折本到王岗邮政所,因不知道存折本的密码,王岗邮政所所长往存折本上存1元钱查询存折本上的现金情况,查后所长说存折本上没有x元钱。

3、证人杨xx证实:2009年3月21日,王xx到王岗邮政所对柜员说,2009年白某某为她办理的代理保险业务,密码是白某某留的,她想重新修改密码。柜员见她拿只个投保单,没有微机打印的投保合同书和收据让王xx第二天再来。次日,王xx到所里拿的还有个邮政储蓄活期存折本,因我所代理办保险业务时让储户把钱存到存折本上,电脑系统直接从帐户上代扣投保金。我见王xx存折本上存有现金x元,没有代扣项,为查询存折本上的现金余额,又不知道密码,我往王xx存折本上存1元钱,经电脑查询,王xx存折本上现金余额只有1元,说明她存折本上没有x元钱。我打电话问泰康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说没有王xx的投保情况,我到汝南邮政局代理保险公司丁x处,让查询王xx的投保情况,在丁x处也没查出来。

4、证人丁x证实:汝南县邮政储蓄所储蓄网点都可以办理代理保险业务。2010年春节后,王岗邮政储蓄所所长杨xx到我公司,让我查询白某某为王xx办理保险业务的情况,经微机查询,结果没有查到王xx的投保情况。后来局长打电话让再查查,并说投的是泰康保险,我们也没有查出来,我打电话问泰康保险公司并让他们查询,泰康保险公司也没有查到。

5、汝南县邮政局营业执照及王岗邮政储蓄所营业执照证实:汝南县邮政局系非法人国有经营单位。

6、汝南县邮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白某某于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期间任王岗邮政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7、王xx提供的被告人白某某手写的泰康放心理财经典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投保单证实了被告人为王xx虚假投保的情况。

8、户名为王xx、号码为豫x的存折本证实:被告人白某某于2009年2月18日将王xx的x元存入王岗邮政储蓄所并为王xx办理x元的存折本一个。

9、中国邮政储蓄账户开户专用凭单及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单证实:被告人白某某于2009年2月18日将王xx的x元存入王岗邮政储蓄所并于存款当日从王岗邮政储蓄所取走x元。

10、被告人白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各证据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担任王岗邮政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储户现金x元,其行为己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积极退赃,给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系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的赃款x元退还受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清华

代理审判员赵海港

人民陪审员赵静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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