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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宗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长贵,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且应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为抵押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系在新郑市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新郑市,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蔚青

审判员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张富彬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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