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9月24日依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贺某,现已经成年。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贺某。现在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被告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子及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9月24日依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贺某,现已经成年。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贺某。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湘乡市X镇X村金鸡乔村X组建有一栋三弄两层红砖结构的楼房,购买了车牌号为湘x的比亚迪F3小车一辆以及车牌号为湘x农用三轮车一辆。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贺某随被告贺某某共同生活,被告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用,原告享有探视权;
三、被告贺某某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x元,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李育君
人民陪审员李志荣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