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曾某名周卫),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小果,湖南玉宇(略)事务所(略)。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震全,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依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吕某。由于交往时间不长,原、被告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脾气个性不合,一直争吵、打闹不休。原告于2000年外出打工,此后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及交往,至今分居十年有余。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原告没有对家庭及小孩的抚养承担责任,且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负有严重过错,应对被告进行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依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吕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因性格差异在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原告于2000年离家外出未归,此后由被告负责抚养小孩。原、被告双方分居十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曾某没有嫁妆。婚后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吕某某在原告离家出走后负有部分个人债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吕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曾某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吕某某人民币2万元,拟定于2011年1月29日前付清;
三、被告吕某某所负的个人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李育君
人民陪审员李志荣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