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某孤寡一人,为维持生计,于2009年在自家院子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栗1648株,2009年5月13日桐柏县X组织人员将其已成熟的罂栗全部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介xx、程x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铲除罂栗记录,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认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何纯刚
审判员张伟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