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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底,被告人梁某甲以借被害人杨某某电动车找朋友为由,骗取其“澳柯玛”牌电动车一辆,经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715元。

2010年9月14日,被告人梁某甲以借本村村民梁某乙摩托车买东西为由,骗取其“雅马哈”牌助车摩托车一辆,经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03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梁某甲户籍证明、处警情况说明、购车收据及合格证、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娄XX、刘X、王X、邢XX、杨XX、张XX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梁某乙的陈述、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编造谎言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11年3月2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新爱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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