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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申请执行郝某甲等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被执行人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住(略)。

被执行人郝某乙,男,40岁左右,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郝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周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某甲在中国银行扶沟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郝某甲在中国银行扶沟支行的存款六百元。此款汇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收款单位:扶沟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名称:扶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国河

二O一O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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