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X”),男,X年X月X日生。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于1980年2月8日被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1985年3月22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惯骗罪,于1989年8月17日被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承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杨xx(另案处理)介绍,利用淮滨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杨xx到上海招商引资之机,虚构准备在淮滨县投资8000万元建立洪燕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而后以发包建厂工程为由,与承建方签订合同,借机骗取承建商杨x10万元、张xx10万元、申x5万元、陈xx4万元、窦x元;骗取工程承建商杨x、张xx、张xx等人投资修建厂房柱基土方、垫层、围墙及灰土路基等基础设施工程。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厂房柱基土方、垫层等基础设施工程价值x.99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陈占永的钱我没有拿,窦坦平的钱我没有拿,我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太仓市华宝轧辊厂业务经理,通过杨xx(另案处理)介绍,利用淮滨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杨xx到上海招商引资之机,谎称要到淮滨投资建厂,并由杨xx介绍同杨xx一起来淮滨考察。考察过后,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了“太仓市华宝轧辊厂”和“洪燕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淮滨筹建处”的印章和立项相关手续,与淮滨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意向协议书,谎称准备在淮滨县投资8000万元建立“洪燕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并成立了“洪燕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淮滨筹建处”,被告人王某某自任总经理,任杨光玉为副总经理。而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利用该虚假企业,以发包建厂工程为由,与承建方签订合同,借机骗取承建商回扣款等财物。经查实,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参与骗取被害人杨x11万3千余元;张xx10万元及格力空调2部等财物;申x5万元。并造成施工工程巨大损失,其中,被害人窦xx承揽的铸铁栏杆、柱子,经验收价格为x元,工程无法交付;被害人杨x、张xx、张xx等人垫资修建的厂房柱基土方、垫层、围墙及灰土路基等基础设施工程,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工程价值x.99元,无法交付。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外逃,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0年5月27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以前在太仓华宝轧辊厂看大门,后来不干了。一次理发偶然结识了杨光玉,我给了他一张假名片,上面写的是太仓市华宝轧辊厂的业务经理。结识以后,有一次我和杨光玉一块到淮滨,通过杨光玉认识了杨华杰等人,知道他是县里招商引资的,杨光玉对别人说我是大老板。08年8月份,我就说想到淮滨来投资,杨光玉安排我来考察,县里也接待了我。10月份,我搞了假的环评报告和工业立项报告返回淮滨,称我和亲戚朋友合伙在淮滨成立“洪燕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并私刻了“太仓市华宝轧辊厂”和“洪燕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淮滨筹建处”的印章,与淮滨县政府签订了投资意向协议书。县政府给我的假公司批了74亩地,并出钱给我安排了办公地点。我是负责筹建的,是总经理,杨光玉是副总经理。我让杨光玉介绍点建筑商来谈建厂工程的事情,先后认识了一些建筑商,和他们签发包工程的合同,我骗了他们的钱。其中杨巍给的钱有:在潢川看花木,给了我3000元;08年10月份,用信封装了6000元;在淮河宾馆,我向杨巍要工程回扣款3万元,我给了杨光玉1.5万;在湖北荆门看病时,杨巍给了我3000元;08年11月份,杨巍给我汇款5000元;汇款后一段时间,在淮河宾馆,找杨巍要了1万元的回扣款,杨巍把钱给杨光玉了,后来杨光玉这钱没给我;09年3月,为发工资,向杨巍要了1万元;09年,向杨巍要工程回扣款4万,分两次给的,我得了3万,还有1万,杨光玉没有给我;09年上半年,杨巍帮我广告牌支付了3000多元;我说过生日,杨巍给了我1000元;我谎称公司的杨总监过生日,杨巍给了2000元,后来这个钱,杨给我了。申辉给我的钱,是想干我的工程,分2次给了我5万,第一次3万,我打的条子,第二次是2万,没有条子。张炳建给的钱,一次是在阜南给我了6万,另一次在淮滨给了我4万,另外给我办公室安装了2部空调,其他没有了。我分两次向申辉要了5万元钱,一次3万,一次2万,其中第一次收的3万,我打的有条子。窦坦平给我们做的铸铁栏杆,我没有给他钱,价格是x元。厂区里基础工程是杨巍,张炳建等人做的,我没有给钱,后来催我打款,我跑掉了。

2、被害人杨x陈述,08年夏天,杨光玉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淮河宾馆,介绍我认识了王某某,说这是上海的老板,看能不能弄点活干,王某某说要在淮滨筹建洪燕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标准车间、厂房、路等都给我承包,我又找了合伙人刘勇,后来就开始找我们找钱,说需要回去向总公司的老总送礼什么的,刘勇后来退出了,我把刘勇花的钱退给了刘勇。我总的花给杨光玉和王某某的钱有十三四万。我在笔记本上做了记录。

3、被害人张xx陈述,08年下半年,经过打听,得知王某某来工业园区投资,我先找到杨光玉,又约王某某和杨光玉一块出来谈,王某某说还有活,可以让我干,让我承包2个仓库和食堂、办公楼、墙头等。过几天杨光玉要我,说合同起草好了,说让我去看看,别在淮滨,去阜阳找个茶馆。并安排我带10万元钱送给王某某。我当时从家里带了6万块钱去了,在茶馆,我把钱给了杨光玉,杨光玉又给了王某某。过了二三天,杨光玉又私下找我要两万元,让我别给王某说。又过了一个星期,杨光玉要我,说上次要的10万,才给6万,让我再拿4万元钱给王某,我带了4万元钱,当着杨光玉的面,把4万元钱,给了王某。后来杨光玉又找我要了几次钱。又过十多天,王某某要我,说去信阳拿图纸,需要5万块钱,让我给他。我就去给了他5万元。另外我还给王某和杨光玉办公室安装了两台空调,配了电脑,装了宽带,还请他们吃饭,喝茶花了很多钱。后来刘勇退出不干了,我和杨巍一人拿了二万退给了刘勇。再后来王某某让我开工,我就开始打院墙,修路。修路X村的张深德干的。最后我听说王某和杨光玉都跑了。

4、被害人申x陈述,结识王某某之后,在09年3月份,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工业园区投资办的洪燕公司拿图纸需要钱,让我给他三万元。我就带着三万元钱,去了他办公室交给他,他给我打了借条。5月份,他又打电话给我,说公司急需二万元,我又带着二万元钱送给了他,当时我没有要欠条,我比较相信他,我想承包他的工程。后来我听说王某某和杨光玉都跑了,我就给他打电话,他不接电话,他不接,再后来我的号码被拒接了。

5、证人窦xx陈述,09年4月,我代表公司同洪燕金属公司淮滨筹建处签订承揽合同。之后我完成了工程,工业园区的监理验收的,验收单子是王某某签的字,杨光玉加盖的公章,我公司完成工程x元,他们一直没有到位,后来就找不到人了。签合同时,是杨光玉签的字,王某某知道,杨光玉找我要2万元钱的事,王某某不知道。

6、证人张xx、刘x等人证言证实了王某某等人以洪燕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发包工程,及参与施工的事实。

7、证人杨xx、吕xx等人证言证实了王某某谎称来淮滨投资,并施工工程的事实。

8、证人洪xx、江xx等人证言证实了王某某伪造身份和私刻“太仓市华宝轧辊厂”公章的事实。

9、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xx所在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卷。

10、被告人王某某与淮滨县政府签订的投资意向协议书及补偿协议在卷。

11、被害人杨x所作的王某某交往花费记录复印件在卷。

12、洪燕公司与窦xx签订的承揽合同及验收单在卷。

13、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

14、被告人王某某原刑事判决书(80)嘉法刑字第X号、(85)徐刑字第X号、(89)嘉法刑字第X号三份在卷。

15、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在卷。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诈骗前科,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李锦

审判员陈本才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徐鹤桀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