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X镇X村常庄组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水清,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翼,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向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鹤山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胡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0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0)鹤山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Ny
审判员刘自亮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