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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申军、王某某、侯某、肖某因与被申请人遂平县汇新化工塑料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申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Hp阳镇铁西居委会X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李某甲,河南济世雨(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遂平县汇新化工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鸿、冯某某,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申军、王某某、侯某、肖某因与被申请人遂平县汇新化工塑料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年3月20日作出的(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四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前后矛盾,且缺乏证据证明。3、申请人并未侵犯公司权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苗建勇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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