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男、19XX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p河区X街。

委托代理人:马一XX,女,19XX年7月13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系马XX之妻。

委托代理人:朱XX,河南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七XX,女,19XX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洛阳市p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二XX,女,19XX年5月2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三XX,女,19XX年11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洛阳市p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四XX,女,19XX年7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洛阳市p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五XX,女,19XX年5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洛阳市p河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潘XX,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六XX,女,19XX年5月19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p河区。

上诉人马XX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马XX及委托代理人马一XX、朱XX,被上诉人马二XX、马七XX、马三XX、马四XX、马五XX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亚卿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马六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李依芳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任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