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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2010年11月16日向王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某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王某某常年外出,很少在家生活,特别是近几年,他每年只是在过年时回家一次,不给我和孩子钱,也不同我在一起居住生活,自2009年腊月2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我在家带着孩子艰难度日,他都不管不问,没有任何音讯,双方已无任何夫妻感情,诉讼要求离婚,抚养孩子。

王某某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马某某与王某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元月23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一女,长女王某娟(X年X月X日出生),长子张帅玺(X年X月X日出生),现随马某某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王某某常年外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自2009年腊月26日,王某某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没有音讯,马某某因此提出诉讼,要求离婚。审理中,马某某表示自愿放弃抚养费的要求及财产分割的请求。

本院认为,马某某与王某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王某某常年外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好的夫妻感情,自2009年腊月,王某某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又不告知家里音讯,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马某某因此坚持要求离婚,双方已确无和好的希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婚生一子一女,现均随马某某生活,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较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仍随马某某生活为宜,庭审中,马某某表示自愿放弃抚养费的要求及财产分割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王某娟、长子王某玺随马某某生活,抚养费用自理。

三、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师利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国宏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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