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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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辩护人屈某某,河南华灵(略)事务所(略)。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豫x号混凝土罐车沿灵宝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牛庄村X路口处,与行人白翠亭相撞,造成白翠亭当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2010年12月10日到灵宝市公安交警大队投案。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白翠亭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薛某甲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卢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屈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白翠亭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的是套牌车,该车套牌是其所在公司行为,非被告人卢某某所为;被害人白翠亭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驾驶灵宝市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豫x号混凝土罐车(该车系套牌车),沿灵宝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牛庄村X路口处,与行人白翠亭相撞,造成白翠亭当场死亡。被告人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于2010年12月10日到灵宝市公安交警大队投案。经灵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白翠亭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灵宝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害人白翠亭的亲属达成协议,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白翠亭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白翠亭的亲属对被告人卢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马某、薛某乙、齐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等,证实了被告人卢某某交通肇事的经过;2、灵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灵宝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害人白翠亭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卢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印证;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及本院调查马某江笔录,证实被告人卢某某所在单位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白翠亭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卢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白翠亭亲属谅解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卢某某应予惩处。被告人卢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所在的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白翠亭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白翠亭亲属对被告人卢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卢某某从宽处理,故对被告人卢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白翠亭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伟民

人民陪审员李新梅

人民陪审员师苏秦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文平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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