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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一九九九年十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本案于2008年9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美珍,被告人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份,被告人姜某某从一绰号“X”的人手中购买了2克毒品海洛因,除自己吸食部分外,被告人姜某某还先后7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得赃款88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08年9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接到李某某的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本市城区湘东大厦“比一比超市”门口进行交易。会面后,被告人姜某某将1包重约0.03克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在本市X路一旅社内将毒品海洛因吸食。

2、2008年9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又接到李某某的手机短讯要求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晚9时许,双方约定在本市城区大围山宾馆门口进行交易。会面后,被告人姜某某将1小包重约0.03克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和吸毒人员瞿峰等人在本市城区汽车东站附近的一旅社内将毒品海洛因吸食。

3、2008年9月17日晚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接到周某某的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本市城区金海商务大酒店门口进行交易。会面后,被告人姜某某将1小包重约0.03克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

4、2008年9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又接到周某某的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本市城区大围山宾馆门口进行交易。会面后,被告人姜某某将1小包重约0.03克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

5、2008年9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再次接到周某某的电话要求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又约定在本市城区大围山宾馆门口进行交易。会面后,被告人姜某某将1小包重约0.06克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

6、2008年9月19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接到刘某某的电话要求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本市城区大围山宾馆门口交易。随后,被告人姜某某在大围山宾馆附近将1小包重约0.06克的毒品海洛因以18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

7、2008年9月2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刘某某的电话要求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本市城区金海商务大酒店门口进行交易。随后,双方在金海商务大酒店附近的怡顺宾馆门口会面。正当被告人姜某某准备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时,被守候在此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查出赃款100元及0.787克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粉末。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所扣押的0.787克白色粉末系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尿样毒品成份检测报告、辨认笔录、毒品保管收据、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通话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人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证言,理化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多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有犯罪前科,经教育不思悔改,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姜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80元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姜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八十元,已扣押的人民币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其余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某意

人民陪审员陈克强

人民陪审员曹祝秋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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