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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XX诉陆XX股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印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村红北XX号。

被告陆XX,男,成年,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路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印XX诉被告陆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印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25元。

审判员王勤

书记员季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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