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威、贾二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樊XX、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无号牌“时风”三轮农用运输车,沿武陟县沁河大堤由东向西行至74KM+712.3M(武陟县X镇X路段)时,与步行横过公路的王XX发生相撞,致王XX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王X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在本案审理中,吴某某与原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吴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XX、樊XX、吴XX、甘X的证言、车辆检验报告单、尸检报告、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车辆,不注意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7日起至2010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中全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