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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余某乙,女,系余某甲妹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向锋,潢川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余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乙、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在本

审判员吴斌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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