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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任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管麒麟,河南正言(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安运,刘军,河南时代(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任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任某甲。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为民

代理审判员杨雯劏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孔德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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