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任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管麒麟,河南正言(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安运,刘军,河南时代(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任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任某甲。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为民
代理审判员杨雯劏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孔德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