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食品厂,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X镇X路某号。
被告上海甲食品厂,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X镇某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7月至9月间,原告根据被告电话订货的要求,为被告提供黑芝麻酱食品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被告开始能依双方约定支付了7月份的货款x元,但对8、9月份的货款合计x元拖欠未付。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09年12月向原告交付了1张金额为x元的银行远期转账支票,后因被告帐户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x元;赔偿款2520元。
被告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因资金紧张拖欠至今,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甲食品厂应支付原告上海某食品厂价款人民币x元,具体支付日期如下:2010年4月1日前支付价款x元;2010年5月1日前支付价款x元;若被告上海甲食品厂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由被告上海甲食品厂赔偿原告上海某食品厂经济损失3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2870.40元,减半收取1435.20元,由被告上海甲食品厂负担,应于2010年5月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海某食品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2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