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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4日21时许,李某某在武陟县X路“天园网吧”上网时,与郭XX因座位问题发生口角,引起打架,被人拦开。李某某从网吧出来准备走时,郭XX追出网吧,双方再次打架,李某某持铁板凳等物将郭XX打伤。经法医鉴定,郭XX右侧血气胸、右侧第11肋线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2010年9月30日,李某某的亲属与郭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人王XX、邢XX、张XX、刘XX、荆XX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民事赔偿协议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郭XX身体,致郭XX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李某某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周中全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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