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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7日至12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新密市X镇X村X组南山马家窝徐某某承包的荒山内的刺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经新密市林业鉴定小组鉴定,被滥伐刺槐树地径检尺共计241株,活立木材积为11.6088立方米。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投案。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樊某某、李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林业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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