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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上海亚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新闻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吴秋发,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炜,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闻报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上海亚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新闻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戚继敏

审判员方产

代理审判员金滢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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