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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开红忠、张风梅的起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开红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X镇X街X号。

起诉人张风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2011年1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开红忠、张风梅的起诉状。二起诉人称他们的北邻开建军的违章建筑建在了其土地上,该违章建筑高出其房屋,并向南伸出大约0.35米的房檐,压在了的房屋上,导致该建筑的排水直接排在二起诉人的北屋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开建军拆除在二原告北屋北墙外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纠纷受案范围,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况且,汤阴县X乡建设局已作出(2010年)汤建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给予开建军下列处罚:1、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并处罚款375元(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伍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开红忠、张风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合红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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