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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锦典装饰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某、南阳市宛城区河街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锦典装饰实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璐,河南定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X街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回族,生于X年X月X日。

原审被告金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南阳市锦典装饰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被上诉人南阳市X街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宛龙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阳市锦典装饰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市锦典装饰实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璐,被上诉人胡某及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南阳市X街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原审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3678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郑永昌

审判员窦丁平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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