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乙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甲已与被告姚某乙、颜某某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甲撤回对被告姚某乙、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甲负担。
审判员彭忠光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谭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