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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483号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乙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甲已与被告姚某乙、颜某某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甲撤回对被告姚某乙、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甲负担。

审判员彭忠光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谭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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