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郭威、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李XX(已判刑)、李XX(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准备在武陟县X镇X村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河南润万家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由郑某某负责注册成立公司。2010年5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以李XX、李XX、申XX名义缴投资款共400万元,并进行验资,骗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于2009年5月31日取得武陟县工商局颁发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河南润万家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李XX、李XX、申XX为股东,李XX为法定代表人)。之后,被告人郑某某将400万元首期出资款全部取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郑某某、李XX、李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XX、张XX、申XX的证言、查询汇款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0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民警抓获,2010年9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接回,有民警黄某星、张亮、穆晓虎、朱国明的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同他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郑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1年2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曹凤琴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