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XX。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助理审判员赵伟娜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