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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行初字第05号原告邓某某不服被告宜章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195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址:宜章县X镇XXXX区XX街X号。工作单位:宜章县X镇x小学教师。

被告宜章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宜章县X镇第三完全小学。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南省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邓某某不服被告宜章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允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费),第三人宜章县X镇第三完全小学自愿负担。

审判长蒋均太

审判员李某文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肖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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