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195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址:宜章县X镇XXXX区XX街X号。工作单位:宜章县X镇x小学教师。
被告宜章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宜章县X镇第三完全小学。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南省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邓某某不服被告宜章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允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费),第三人宜章县X镇第三完全小学自愿负担。
审判长蒋均太
审判员李某文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肖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