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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封丘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徐某某治安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男,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封丘县公安局法制室。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封丘县公安局留光派出所(略)。

原审第三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甲诉被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郭鑫涛

代审判员韩涛海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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