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10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渑池县X镇X街中段“老凤祥银楼”店内,以卖黄某金牌为由,用一个重15.12克假黄某金牌,以每克230元的价格骗取老凤祥银楼老板杨某现金3480元。当日下午1时许,该又在义马香山百货一楼“凤凰钻石”专柜以同样手段诈骗未遂。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丈夫伍国新退赔杨某乙现金34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人杨某甲人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关于黄某挂件(金牌)的检验报告,赃物照片,刘某某随身携带的假首饰销售单、杨某乙领条、刘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3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伍国新能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辉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