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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又名尹某冬,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09年8月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付永强、付国相、付国喜、付温杰、付温科、尹某川(均已判刑)在尉氏县林场北曹林区(贾鲁河东大堤大齐段)盗伐杨树9棵,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量2.1182立方米。案发后被盗杨树被追回已退还尉氏县林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同案犯付永强、付国相、付国喜、付温杰、付温科、尹某川的供述,证人李XX、孙XX、张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本院(2009)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09年1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天宇

二○○九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马卫红

审核人马丽梅签发人耿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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