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诉陈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济源市亚桥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成年。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1年1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2年8月22日,被告向其借款3000元,后偿还480元。余款2520经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请求被告给付借款2520元。

被告陈某某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02年8月22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叁仟元正(3000元)-480=2520陈某某2002.8.22”,证明被告尚欠其借款2520元未付。

被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诉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2002年8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后被告偿还原告480元,余款252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480元,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252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252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维帼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