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曾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4月29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份,在(略)张家庄村被害人肖某承建的安化电缆隧道工程工地内,被告人张永峰盗窃焊把线100米。经价格评估鉴定,被盗焊把线价值人民币2500元。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辨称:我盗窃的焊把线没有100米,只有十几米,对其他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梁某某辨称:起诉书指控张某甲盗窃100米焊把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甲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永峰到位于(略)张家庄村由肖某承建的安化电缆隧道工程工地干活时,盗窃工地焊把线100米。经价格评估,被盗焊把线价值人民币2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7年的一天,我经人介绍到建筑工地干活,我干了一上午,中午饭后我把焊包线盘了一盘背走,将线剥开把铜卖了。后来村治保主任张某丙给我爸打电话说我拿了工地的线了,我爸打了我一顿,就出去给工地弄线了。线没有100米,我盘了有十几圈,每圈直径约40多公分。

2、失主肖某陈述,2007年在龙安区张家庄安化工地承建电缆隧道工程时,有一天张某甲去我工地上干活,当天有工人给我说他背着焊包线离开工地往东走了。我赶紧派人找张永峰没有找到,我就给他们村张某丙打电话,后来张永峰他家属和张伏生一块到我的工地给送过来10米左右大概30型号的旧焊包线。我被盗的是2007年4月29日买的70型号的100米。

3、证人肖某某证言:我负责肖某仓库保管,那天早上工地施工领去焊包线100米,到晚上未还仓库。我就把这事给领导肖某报告。后来听说是张家庄村的小青年午后背着线走了,一直未归。

4、证人张某乙证言:我在工地干活,那天中午吃完饭,我见有一年青人背着一盘盘起来线往外走,有些吃力,我以为是工地干活的,没有吭声。到了下午才知道他只干了一上午的活,中午吃完饭就将焊包线背走了。

5、证人张某丙证言:我是村治保主任。当时安化工地一个叫肖某的说俺村张某甲偷了他100米电缆,准备报案,我说我落实落实你再报案。我打电话找张某甲,开始说没偷,后来才承认偷了。张某甲的姑父张某乙拿有近10米的旧电缆线和我找到肖某,肖某说他拿了我100米新线,你送我10米旧线,不中。我给肖某做工作说等找到张某甲再让他还你。我当天到张某甲家时他不见影了,之后很长时间没有见过他。

6、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焊包线价值2500元。

另有被盗物品购买票据及样品照片、被告人张某甲被判刑的安阳县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内黄某狱释放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梁某某辨称指控被告人盗窃100米焊把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甲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为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甲退赔失主肖某经济损失2500元。

(退赔款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于敏

审判员宁丽霞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